横峰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促进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保证政令畅通,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行为规范的领导干部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横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科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贻误工作或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过罚相当;惩戒问责与教育防范,促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行不力的
1、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依法做出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不认真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
2、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交办的事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质按量如期完成的;
3、对执行县委、县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事项消极对待、拖延不办,影响政令畅通的;
4、在招商引资、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工业园区建设发展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人为设置障碍,影响招商引资进程、投资环境和工业园区建设发展进程的;
5、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建议和意见,不认真办理、答复、整改的;
6、对在综治工作、信访工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廉政建设等六个方面被“一票否决”负有责任的。
(二)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
1、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要求,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等方面,擅自作出决定或盲目决策,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2、违反规定实施或干预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活动的;
3、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检查,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不当或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失察、失误,出现“带病上岗”的;
5、不严格执行政策、法律、法规,或违法违规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6、违法授权或委托其它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7、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府、政协、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治政不严,监管不力的
1、不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监管不力,或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及时整治、或措施不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对已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未及时、妥善、有效处置,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的;
2、机关效能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或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3、管理监督不力,对分管的工作人员和下属单位失察失管失教,管辖范围内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或对违规违纪行为不闻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4、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导致班子缺乏凝聚力、战斗力,软弱涣散;在干部群众中没有威信,缺乏凝聚力、号召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主观不努力,不求进取,平庸无为的
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影响和危害全局工作或全局利益的;
2、缺乏事业心、进取心、精神不振,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要求不高,未能勤勉尽责,庸碌无为,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处于被动落后(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3、在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考评为不合格或受市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有跑项争资任务的经济职能部门,按地域面积、人口数量、县(市、区)数量在全市份额评定,低于全市平均数的;对县直各部门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工作考评,未达到及格分的;
4、宗旨观念、责任意识淡薄,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涉及群众反映强烈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以及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办理事项不兑现的;
5、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的;
6、对应由几个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五)不廉洁从政,行为失范的
1、不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以及挥霍公款、攀比享受、铺张浪费的;
2、违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
3、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道德操守不良、自身约束不严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从实际出发,举债负债兴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追求虚假政绩的。
(六)其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
5、调整工作岗位。
6、停职检查。
7、降职使用。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免职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上述问责方式根据问责情节的轻重,可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对情节轻微,造成后果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问责方式问责;情节较重,造成后果和影响较大的,采用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问责方式问责;情节严重,造成后果和影响重大的,采用降职使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问责方式问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加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被问责的;
2、阻碍、干扰、不配合组织调查的;
3、打击、报复调查人员、检举控告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第七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减轻问责。
第八条 问责程序
(一)科级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由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1、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检举、控告;
2、上级机关以及领导的指示、批示和交办意见;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4、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5、工作检查和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6、新闻媒体的报道;
7、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由县问责办提出处理意见,经县问责领导小组审定,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二)对领导干部需要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对需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党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适当延长。
(四)问责决定书应在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同时将问责情况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五)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复查或复核,并根据复查、复核的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对本办法所列内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