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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峰县国家公职人员履职不作为和乱作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http://www.hfzc.com.cn 来源:横峰县纪委、监察局 日期:2008-6-17 11:15:13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横峰县国家公职人员履职不作为和乱作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办事处)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横峰县国家公职人员履职不作为和乱作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横峰县委办公室
横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3日
 
 
 
 
 
 
 
横峰县国家公职人员履职不作为和乱作为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县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全县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氛围,为实现横峰“四个文明”新跨越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公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具有以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1)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处理或不依法处理的;对上门办事的群众不按首问责任制的规定负责引导、解释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承诺时限办理,办事效率低下,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的;
    (2)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突发性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理的;
    (3)对群众来信来访不及时受理,或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已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4)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失察失管,以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效能投诉案件不配合有关机关调查、不处理、不整改的;
    (5)组织纪律涣散、迟到早退现象严重、工作期间酗酒影响或耽误工作、参与赌博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内部传闲话、扯是非、闹不团结、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炒股、擅离职守、随意脱岗,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对在跑项争资、招商引资、国企改革、征地拆迁、制止违章建筑和滥采乱挖、城市环境、卫生整治等重点难点工作中,回避矛盾,措施不力,影响全县整体工作推进的;
    (7)对上级指示、决定不执行,拖延不办,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不积极完成,工作中缺乏开拓精神,所在单位、部门和具体工作岗位工作多年无起色的;
    (8)对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疏于管理,致使存在在编不在岗现象的;
    (9)在全县政风行风评议中列倒数第一或连续两年列倒数三位,且未达标并确因作风问题造成的;
    (10)其它不作为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乱作为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权力、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1)不依据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2)违法行政、弄虚作假、执法不公、徇私舞弊的;
    (3)在项目建设中故意刁难客商、设置障碍,破坏经济发展环境,影响项目建设大局的;
    (4)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强行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
    (5)违反国家、省、市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或“罚缴分离”制度,坐收坐支行政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的;
    (6)不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暗箱操作的;
    (7)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从事公务活动,在基层、单位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8)违规批准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长期请假,以及不符合规定离岗退养、离岗创业、停薪留职造成不在岗现象,不及时向组织和人事部门报告,且冒领工资和财政经费的;
    (9)对群众态度生硬、刁难、谩骂、殴打的;
    (10)其它乱作为行为。
 
     第五条  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方式:
    (1)谈话告诫。对因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较小损失和影响,或在年度述职述廉测评中基本称职票数达30%以上(含30%)的,由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受到谈话告诫的公职人员,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2)通报批评。对受到谈话告诫后仍无明显改进,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给予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且在干部人事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
    (3)岗位调整。经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仍不改进,继续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在年度述职述廉测评中基本称职票数达50%以上(含50%)的,不称职票数达30%以上(含30%)的,两年内不予提拔重用(含非领导职务)。科级干部按照“先停职、后处理”,随机抽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等各界人士进行投票,确定调整去向,股级干部按照“先免职、后调整”,一般工作人员按照“先待岗、后培训、再调整”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取消年度奖励工资。
    (4)降职使用。对岗位调整后仍无改进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正职降副职、实职改非领导职务、直至撤销领导职务”处理。
    (5)辞职辞退。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责成引咎辞职或给予辞退处理。
    (6)党纪政纪法纪处理。对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六条  处理程序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涉及一般工作人员,由本单位、本部门负责调查,由该单位、该部门党政组织研究处理;涉及科级干部,由县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县委、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属于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具体程序:
    (1)发现问题。通过干部平时考察、年度考核、民主评议、舆论监督、群众反映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问题。特别要把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群众的举报投诉作为发现问题的主渠道。
    (2)核实情况。对举报投诉和发现的问题,受理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征询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弄清事实真相,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3)研究认定。处理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结果,集体讨论研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理人的所在单位。处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材料处理机关要建立专门档案,以备查考。调查核实材料,处理决定要存入被处理人档案。
    (4)申诉复核。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复核或申诉。受理机关在收到书面复核或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涉及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对本办法内所列内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编辑:天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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